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烟台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烟台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烟台市技术发明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我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科技合作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对同一项目授奖的组织、个人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对所在单位的科技开发和推广工作发挥了关键性组织和推动作用的个人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或者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办公室)。市评审委办公室设在烟台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一节 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

第七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长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或者科研组织推广工作,曾主持完成不少于3项国家、省部级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企事业技术研发项目,至今仍活跃在科学研究领域,在我市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累计达5年以上的中国公民。所取得的成果类型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了该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1项,并且为第一或第二位获奖人员。

2. 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1项,并且为第一位获奖人员。

3. 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2项,并且为第一位获奖人员。

(二)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并且为一等奖前三位获奖人员或二等奖前两位获奖人员。

2. 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以上,并且为前两位获奖人员。

3. 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烟台市科技进步一等奖3项以上,并且为第一位获奖人员。

以上奖项须在我市进行转化并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在我市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每年不少于1亿元或近10年累计不少于5亿元的。

属于社会公益类成果且无法以经济效益来考核应用效果的,主要考核该成果形成的社会效益,该成果必须在我市应用,并产生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二节 烟台市科学技术创新奖

第八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单位应具有明确的科技创新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了较完善的科技创新机制;通过科技创新系统工程的实施,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带动了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促进了行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我市经济和科技发展及社会进步中产生了重要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候选单位为企业的,近五年的技术研究开发投入资金占单位每年销售收入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二)近五年内承担国家“863”、“973”、科技支撑等计划1项以上,或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2项以上;

(三)近五年内取得的科技成果1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2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山东省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以上;

(四)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

(五)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5年授权有效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不少于2项或拥有1项以上国外专利;

(六)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科技创新团队,固定研究人员不低于3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三分之一,一般应拥有泰山学者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七)取得的应用技术成果在我市形成产业化,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以利税计,近五年累计新增2亿元;社会公益类成果在我市应用,并产生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三节 烟台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九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等合作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合作方,以及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或组织。

合作各方应当有具体实施方案和较完善的配套措施,建立了科技合作的长效机制,合作5年以上,并签署相关书面合同、备忘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五年内承担国家“863”、“973”、科技支撑等计划1项以上,或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2项以上;

(二)共同创建的合作平台被纳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立项建设;

(三)共同组成研发团队,解决了技术难题,提高了第一候选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了我市相关行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四)通过合作在我市取得2 项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包括引进合作单位项目,共同进一步研发应用取得的新成果),并形成产业化,以利税计,近五年累计新增2亿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第四节 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一)技术开发与推广类,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二)社会公益类,指在环境、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三)重大工程建设类,指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项目。

第十一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为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项目,并推动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化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第十二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过程中有较大技术创新。

(三)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评审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与推广类项目

授奖等级根据其研究开发和引进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已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

1.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了成果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

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先进性、推广应用程度、取得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

1.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

授奖等级根据其技术和系统的创新性、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

1.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烟台市技术发明奖

第十五条 烟台市技术发明奖项目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或国外专利,且技术成熟,整体技术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烟台市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七条 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八条 烟台市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是: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较新颖,主要技术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九条 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申报烟台市科技创新奖和烟台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单位,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烟台市技术发明奖项目的第一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属地关系须由我市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在申报前应当征得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在各申报、推荐单位公示。所有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排序等有异议的项目,不得申报、推荐。

第二十一条 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填写由烟台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制作的推荐书,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推荐书的填写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

附件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明、论文论著证明、第三方评价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批准文件、应用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项目须经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农药、兽药、肥料、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等,在获得相关许可证一年以后,方可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和国家安全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授奖的,须间隔一年以上再进行申报。

参加过评审未获授奖的项目或者个人,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按照要求报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推荐,签署推荐意见。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高新区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中央、省属驻烟单位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指对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存在不同的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指对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涉及完成单位之间、或者完成人之间、或者完成人与完成单位之间在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三)已经获得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其核心技术内容没有实质性创新的;

(四)当年度已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

(五)已经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申报科学技术奖的成果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

第二十七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各推荐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市评审委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市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受理公示,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公示。

第四章 机构与评审

第二十八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组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二)确定建议授奖项目、人员和等级;

(三)裁定有异议的授奖项目和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组、科技创新奖评审组、科技合作奖评审组;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按学科、专业划分为若干专业评审组和综合评审组。

第三十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科技创新奖、科技合作奖评审组主要职责为评选推荐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建议授奖人选和科技创新奖、科技合作奖的建议授奖单位。

第三十一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初评工作,市评审委办公室对初评结果进行汇总,报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综合评审组。

第三十二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综合评审组对各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建议授奖项目及等级。

第三十三条 市评审委办公室向烟台市科学技术局报告科学技术最高奖、科技创新奖、科技合作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综合评审结果。烟台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提出否决。

第三十四条 市评审委办公室向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科学技术最高奖、科技创新奖、科技合作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评审结果。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提出奖励意见。

第三十五条 经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奖项目须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后报市政府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署生效。

第三十六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委员若干人。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烟台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担任,其人选由烟台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七条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评审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遴选同行业专家组成,每年须有不少于30%的专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学识渊博,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评审过程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参评项目完成人员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烟台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专业评审组的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的形式进行初评。

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组、科技创新奖、科技合作奖评审组和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综合评审组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会议的表决规则如下:

(一)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各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结果方有效;

(二)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当由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第四十条 参与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对项目技术内容以及评审专家信息、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守秘密。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

第四十一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授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评审委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评审委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第四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等内容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评审委办公室协调各推荐单位组织处理。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异议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办公室审核。

非实质性异议由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协商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评审委办公室审核。

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处理意见的不予授奖。

第四十六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各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被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七条 对经市评审委办公室审核的异议处理意见需要裁定的,提请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定。

第四十八条 经公示的建议授奖项目,如无正当理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不得提出放弃奖励。确需进一步完善的项目,经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申请,推荐单位同意,市评审委办公室审核批准。经批准不予授奖的项目,经过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后,应间隔一年以上,方可重新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 授 奖

第四十九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对获奖个人、项目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烟台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烟台市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五十一条 对获得烟台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国外公民或组织给予荣誉奖励。

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的40%属获奖人个人所得,60%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烟台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烟台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的40%分配给科研人员,60%作为单位补充科研经费。

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烟台市技术发明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

奖金发放和使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烟台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烟台市科学技术局2010年7月1日发布的《烟台市科技创新奖实施细则》、2010年10月9日发布的《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 奖励 细则 通知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12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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